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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公共实验室管理办法

2024年04月29日 14:59 点击:[]


为了加强学校公共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确保校公共实验室正常运行,提高公共实验室的利用率,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实验室设备是我校的固定资产,为学校开展公共实验教学提供基本的物质条件。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公共实验室。

第二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是公共实验室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共实验室的调配使用、设备的购置、调配、维护及维修,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三条 学校保障公共实验室设备、实验消耗材料、基本设施等基本条件的投入。实验技术人员负责公共实验室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公共实验室的使用管理

第四条 公共实验室只为我校本科教学服务,原则上不作其他用途。确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原因必须使用时,必须经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人批准,并登记备案;如需停课、调课,需经主管校长批准方可使用。凡做他用,均需收取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每台机器每小时5元。

第五条 公共实验室中的计算机中心只为学校公共计算机课安排实验教学,不安排相关学院的专业课实验教学;语言中心只安排相关外语学院的专业课教学;公共电子实验中心只安排相关院系的《模拟电子技术》、《数字电子技术》、《微型计算机原理》、《计算机接口技术》、《单片机原理及应用》等课程的实验教学。

第六条 公共实验室的课程表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具体流程为:由上课院系于开课学期的上一学期末,填写实验课开课申请单(注明实验课的课程名称、开课起止周、学生人数、组数、实验指导教师),交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并将排课情况通知相关院系。每学期开学后不再安排任何实验课程。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开设实验课的院系要组织所有任课教师在开课前与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联系,约定时间到上课的实验室准备实验条件。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原则上每学期开学第一周不上实验课。

第八条 教师和学生在使用公共实验室时,应严格遵守公共实验室的相关规定,未经实验技术人员许可,教师和学生不得私自移动和拆解任何设备。

第九条 公共实验室由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管理。实验室工作人员对所管理的设备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实验技术人员每个月对设备进行一次常规维护性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及时上报维修申请。

第十条 公共实验室实验耗材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统一购置、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因学校工作安排或不可抗力的因素导致的停课需要补课的,由相关学院申请,填写《哈尔滨师范大学公共实验室补课申请表》,经学院签字盖章交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任课教师持《哈尔滨师范大学公共实验室补课申请表》到公共实验室补课。

第十二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应指定实验技术人员每学期期末应根据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十三条 公共实验室内的教学仪器设备借用按照《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公共实验室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

第十四条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公共实验设备的维护。遇到设备故障时,实验技术人员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及时进行现场维护排除故障并填写故障维修、维护记录。

第十五条 实验技术人员按《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履行公共实验室内设备的维护任务。

第十六条 公共实验室设备故障暂时无法修复时,要启动《哈尔滨师范大学公共实验室突发事故处置预案》(见附件一),以确保实验课的正常进行,并使故障设备得到及时维修。

第四章 公共实验室设备的人为损坏与丢失管理

第十七条 公共实验室内的设备出现人为损坏、丢失,按《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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