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校财产安全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环境,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5年第5号)中规定的化学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师范大学校内实验室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实验教学、科研及其安全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1.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制度。
2.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人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
3.教学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对本组的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
4.危险化学品中剧毒品的购买及管理:
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向学校保卫处申请并批准备案,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危险化学品商店购买。
严格落实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
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必须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必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
第五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
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3.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
4.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
第六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
化学固、液废物定期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处理,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定点存放,由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集中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物。
各使用部门在处理剧毒物品时,必须请有处理资质的企事业单位进行处置,并在该剧毒物品的“使用证”上签字,证明其已经销毁。在处理前,仍由原使用部门妥善保管。
第七条 安全培训及安全员
从事危险化学品实验的职工应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熟悉本岗位的操作方法,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在实验场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技术员。安全技术员应具有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知识。
第八条 安全措施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部门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第九条 奖励与惩罚
对于严格遵守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保障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对于违反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