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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23年04月19日 15:0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是学校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加强教学仪器设备管理,提高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教学仪器设备在管理上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物尽其用”的原则。所有教学仪器设备均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统一管理。

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实行校、院二级管理体制。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国有资产管理处及使用单位共同完成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入账、管理、维修、检查、保养、调拨、报废等工作。

第四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所使用的教学仪器设备,需建立严格的责任制,要做到责任到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教学仪器设备,系指学校购置的仪器设备、自制改装的仪器设备、其他单位捐赠和上级部门调拨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界定与计价

第六条 价值界定:

一般仪器设备:用于学校教学和科研单价10万元以内,能独立使用,耐用期在一年以上的仪器设备。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用于学校教学和科研单价在1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改装仪器设备:因增加附件或技术改造扩充新功能等增加价值的仪器设备。

自制仪器设备:由学校内部有关科研单位或实验室根据教学或科研需要自行设计、研发、制造,准备用于学校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

捐赠仪器设备:由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将所有权过户给学校,并用于学校教学或科研的仪器设备。

软件:用于学校教学和科研、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计算机软件。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计价

1.购入的仪器设备按正式出售凭证计价。为设备配套不能单独使用的附件,其价值计入主机总价,手续费、运保费等附加费用不计入总价。

2.自制、拆装、改造的仪器设备按实际开支的成本作价,维修费不增加仪器设备原值。

3.调拨仪器设备按调拨单价计价,无调拨单价的按实际情况估价。

第三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

第八条 各单位购置教学仪器设备应按照本单位发展规划、学科专业设置、教学大纲、教学科研方向的规定进行全面规划,本着从实际出发,注重效益和厉行节约的原则,根据学校每年核定的经费指标,提出切实可行的年度申请计划,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经汇总平衡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1.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按项目进行,需要填写项目申报理由和项目实施方案,并详细填写仪器设备的全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用途及购置理由,可代用的仪器设备可将名称、规格、型号在备注栏内填写清楚,以免购错造成损失。

2.进口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而且是目前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指标达不到使用要求的产品。在填写申购计划时除填写以上内容外,还应填写国别、厂商、外币金额,并用中英文双语填写。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申购,需提交技术可行性论证报告,并附填《哈尔滨师范大学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论证内容主要包括购置理由、所购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技术性能、效益预测、工作人员配备情况、有无适合安装设备的房舍等,经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九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会同国有资产管理处(招标办)与使用部门共同实施。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设备采购项目的论证、设备技术参数的论证和审定及购置计划的审批;招标办负责商务招标事宜;使用部门负责确定所购仪器设备的使用用途和原始技术指标及质量标准。

第十条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按批准计划进行,供货合同由使用单位与中标商签订。

第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验收是教学仪器设备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仪器设备及时投入使用的重要环节。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购入教学仪器设备的技术验收,具体验收程序按《哈尔滨师范大学教学仪器设备验收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保养与维修

第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要安全使用和安全管理。各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做到数量清、质量清、配套清、账物相符,账账相符,摆放整齐。

1.应切实注意实验操作安全,要经常向有关人员和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建立严格的安全制度,并定期检查,严防使用仪器设备及试剂、原料时发生事故。

2.使用仪器设备前应检查是否完好,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操作过程中如发生意外,应先切断电源、水源后再行处理。仪器设备使用后要进行整理、校验、擦洗、复原等工作。要时常保持仪器设备及使用环境的整洁、有序。

3.严格按照实验步骤和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不得随意移动或使用与本次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

4.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需按精密程度分级使用。能用一般仪器解决问题的,不得使用精密仪器设备。精密仪器设备要建立使用技术档案,并做好使用记录。

5.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需制定操作规程。管理人员、操作使用人员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未参加学习培训或未经指导的人员,不得操作使用仪器设备。

6.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使用时要认真填写详细的使用记录,每学期定期抽查使用记录,每学年向使用单位收集一次使用情况及效益考核报表。
7.
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按《哈尔滨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办法》执行。

8.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要认真填写使用记录。

9.每学年定期对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的使用与利用效率进行统计工作。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做到定期维护保养和校验,确保其完好率,保证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1.对于索赔期或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如发现问题各使用部门要及时与厂家与供应商联系,按合同索赔与维修。

2.教学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负责维修。

第五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赔偿

第十四条 学校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责任心,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检查,建立科学而有效的保管和使用机制,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维护,切实防止仪器设备的丢失和损坏。

第十五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均应赔偿。学校在考虑赔偿的额度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十六条 因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当事人应予以赔偿。

1.违反仪器设备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对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及使用方法不了解而盲目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将仪器仪器设备挪作私用、外借等。

4.仪器设备管理人员未尽其责,玩忽职守,造成仪器设备被盗、失火、受潮、变质等,以及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5.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在提运、保管、调拨、领发、外借工作中不执行有关规章制度,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腐蚀、变形等。

6.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7.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或实验人员不服从指导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8.其他因违反规章制度而造成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

第十七条 因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并经有关专家现场鉴定确认或有关负责人证实,上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批准后可降低赔偿额度或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接近报废程度,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损坏。

2.因意外(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等)不能防止、抗拒的事故,或由于实验本身的特殊性难以避免的事故,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主动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经保卫部门证实属于按规定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而发生仪器设备被盗的。

5.经过领导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失应加重赔偿,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严重者可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因欲截留公物,占为己有,谎报损失或借用期满,无故拖延不归还者。

2.公物私用,遭受严重损失的。

3.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

4.发生事故,未设法挽救损失,事后又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

5.乱动乱用仪器设备导致损坏,不听劝阻态度蛮横者。

第十九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赔偿标准:

1.对民用性较强的仪器设备,如照相机、录像机、电视机、电脑等,不论公用或配备给私人保管使用的,如丢失、损坏或挪作他人私用者,要按照仪器设备的原价赔偿。属于藏匿不交者,除按原价赔偿外,还应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2.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折旧计算方法:使用期2年以内,按直接损失部分的原价赔偿;25年折旧20%510年折旧30%10年以上的折旧50%。因局部损坏或丢失使仪器设备完全报废者,应按整体原价的50%100%赔偿。

3.只损坏丢失配件主机尚完好的,按配件的价格赔偿。

4.局部损坏,整机可以修复原状的,只计算修理费。

5.对损坏的仪器设备,应尽快修复,修复后能达到原仪器设备性能和精度的可只赔偿修理费,达不到原仪器设备性能的,除承担修理费外,还应按原价的10%30%赔偿。

6.对于某些稀缺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应按原价的23倍赔偿。

7.对造成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应及时逐级上报,经校领导批示可酌情赔偿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处理办法:

1.如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使用单位或当事人应迅速查明原因,并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对于重大事故,应立即保护现场并上报学校保卫处,立案处理。

2.原值单价在2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3.原值单价在2001000元的,由使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

4.原值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由使用单位会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和财务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校长审批。

5.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赔偿人持审批报告到财务处交款,凭交款收据到设备使用单位办理销账手续。赔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超过一年仍不赔偿的,教职工由财务处从工资中扣付,学生在毕业前仍不赔偿者,扣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借用、调拨及报废处理

第二十一条 校内各单位借用教学仪器设备,需填写《教学仪器设备借用申请单》,并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外单位向我校借用教学仪器设备,在不影响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方能借用,借用期一般不超过20天,借用手续经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批准,特殊情况必须经主管校长批准。

1.外单位必须携带本单位介绍信,向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申请,经征求使用单位同意后,办理借用协议书,任何使用单位不得自行向外单位出借。

2.借出单位的管理人员,需向借用单位交代仪器设备的状况、精密度及注意事项,归还时需详细验收,若有损坏、丢失,借用单位负责修复并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三条 借用的仪器设备每天按原价值1%交折旧费。

第二十四条 校内仪器设备需要调整、调拨时,属使用单位范围内的由使用单位决定,并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备案。学院与学院之间、学院与行政单位之间的调动,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核并办理调拨手续。

第二十五条 确因使用年限将到或超过造成的损坏或因技术落后等原因,不能维修使用或维修费过高,无修复价值的仪器设备,可作报废处理。

第二十六条设备的报废:

配合国有资产管理处做好教学仪器设备的报废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因意外、突然事故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报废或丢失,使用部门应及时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使用部门和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按有关规定做好事故处理工作。

第七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自制、改装

第二十八条 凡因教学、科研需要,而国内又无定型产品或有定型产品,但质量、性能指标不能满足使用要求的仪器设备,在人力、加工、技术及经费方面有条件的,可申请自制。

第二十九条 确需自制的仪器设备,在每年申报购置计划的同时提出(需要提交图纸资料、经费预算、关键配套器材、加工条件、用途及计划完成日期)。

第三十条 自制的仪器设备应严格鉴定验收,完成后,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确定已达到设计技术指标,运行后质量可靠,填写仪器设备验收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办理建卡、入账手续,备注栏内应注明自制字样。

第三十一条 凡不适应教学、科研使用,或原来精度不高经改装能提高精密度的仪器设备,鼓励各单位改装利用。仪器设备的改装,需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单位提出改装的具体理由、论证报告、图纸资料、加工条件及经费预算等,经使用单位签署意见,报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审批后,方能改装,完成后由使用单位组织鉴定小组进行鉴定验收,并调整有关账卡。

第三十二条 自制或改装的仪器设备半途而废,应查明原因,人为造成损失者,应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自行研发的软件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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