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教学、科研、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工作人员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基本力量,是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学科建设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强实验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岗位职责。
第二条 忠诚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完成本职工作,团结协作,为教学、科研、人才培养和科技创新服务,富有奉献精神。
第三条 以身作则,为人师表,爱护国家财产,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及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岗位职责。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坐班制,并按实验室岗位职责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 实验中心(室)主任岗位职责
第四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工作,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学期工作计划(包括年度经费使用计划、仪器设备申购计划等),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第五条 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拟订实验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聘任、考核、培训和进修等。
第六条 根据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本专业的发展方向,负责拟订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教学、科研工作计划,组织完成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
第七条 经常吸收教学和科研的新成果,充实、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实验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八条 组织好本室仪器设备、器材的购置,建账建卡以及日常的使用、定期保养、维护修理等工作,保证账、卡、物相符,提高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和使用率和综合效益,加强精密仪器和大型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证年使用机时达到定额标准。
第九条 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 负责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包括实验项目档案、实验讲义档案、实验室档案、实验室工作日志等)。
第十一条 作为实验室安全第一责任人,督促与检查实验室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对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进行安全教育,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第三章 实验中心(室)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高级职称工作人员
1.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实验技术,熟悉国内外本学科的学术和技术发展动态,提出实验室建设建议,协助制定实验室发展规划。
2.承担实验教学工作,主持并开设较高水平的实验理论及测试技术课程,指导青年教师、研究生进行专题实验及论文实验工作。不断进行实验教学改革,编写实验教材及教学参考资料,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3.掌握先进的实验技术手段,承担重大科研项目或设计、研制项目,并解决其技术难点,组织和指导实验技术人员进行较高水平的实验技术开发和实验装置研制工作。
4.负责本室购置精密贵重仪器、大型设备申购的可行性论证、安装、验收、测试、使用、维护和功能开发工作。指导实验技术和工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技术考核。
5.协助实验室主任做好实验室各项管理工作,并协助其开展与学科、专业发展有关的研讨活动。
第十三条 中级职称工作人员
1.熟练地掌握本学科基础理论、实验技术,有比较丰富的实验经验或专长,能独立地组织与实施各项实验技术工作。
2.承担实验教学工作,指导本科生、研究生实验,保证实验教学质量。研究实验教学方法,参与实验教学改革,编写实验教材。协助开设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3.承担实验室科研、生产技术测试项目,负责拟订实验方案、设计实验装置。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
4.指导初级实验技术人员、工人的学习与提高。
5.完成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初级职称工作人员
1.掌握本学科的一般基础理论和实验技术,配合高、中级职称工作人员从事有关实验技术工作。
2.正确使用实验室仪器设备,熟悉其技术性能操作要领,并能指导学生正确地进行操作,为新开实验做好准备工作。
3.参与实验室科研、生产技术测试项目,协助拟订实验方案。
4.分工承担一般仪器设备保管、定期检查及保养工作,掌握初步的故障检查及修理技术,做好技术资料的积累和整理。
5.完成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技师
1.掌握本学科实验室工作的各种技能,承担实验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装置的加工、安装与调试工作;掌握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和结构原理,做好设备的安装维修与保养工作。
2.在技术上积累经验,具有一定专长,能解决某些关键性技术问题,能根据教学、科研人员的设想和原理图设计和加工特殊的实验设备。
3.努力学习科学技术,不断提高知识和技术水平,关心帮助青年工人成长,主持技工培训和传授技艺。
4.做好实验室日常管理和安全卫生工作。
5.完成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工人
1.掌握所从事工种的应知、应会要求,达到等级工水平。实验室工人应逐步发展成一专多能的技术工人。
2.参与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装置的加工与安装调试。了解实验室有关仪器设备的性能,做好仪器设备的维修保养。
3.做好实验室日常安全卫生工作。
4.完成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仪器设备及实验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