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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交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及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整改反馈报告的通知

2024年05月16日 16:39 点击:[]

 

各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做好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和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整改反馈工作的补充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与管理,发挥示范中心的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实验教学水平和实践育人能力不断提升。现决定开展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和整改反馈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结范围

我校国家级和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

二、工作安排

(一)省级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

    1.中心完善总结报告

各省级示范中心在2023年已提交的2018-2022年总结报告基础上,补充完善2023年的相关数据和成果,填写《黑龙江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报告(2019-2023年)》(以下简称“总结报告”)(见附件1)。

2.学校自评

学校组织专家对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项目观测表》(附件2),开展示范中心建设自评工作,填写《黑龙江省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阶段性总结自评意见》(附件3)。

3.时间安排

    5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附件1电子版发送到邮箱41712785@qq.com,经学校审核后于5月23日前登录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管理平台(http://222.27.186.55/sjsfzx),提交修改完善后的总结报告(附件1)。

    (二)国家级示范中心整改反馈

1.整改反馈报告提交

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按照专家反馈意见和前期提交的整改报告,认真梳理整改台账,如实报告整改进度和整改问题销号情况,填写整改反馈工作表(附件4)。

2.时间安排

5月20日前将整改反馈工作表(附件4)电子版发送到邮箱41712785@qq.com,,经学校审核后于5月25日前函报黑龙江省教育厅。

三、工作要求

1.各示范中心要以本次阶段性总结工作为契机,认真总结中心建设的优秀成果和典型做法。针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整改。

    2.各示范中心要高度重视本次阶段性总结工作,全面、深入做好本次阶段性总结工作;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时间节点提交相关材料,确保提交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

联系人:赵琳琳  88060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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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5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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