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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实验室分级分类工作的通知

2024年05月31日 13:28 点击:[]

各相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提高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有效性和针对性,推进实验室危险源数据管理,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科信〔20244号)(附件1)、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黑龙江省本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通知》等的要求,现将我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

全校所有教学、科研实验室(不含研究室)。实验室以“房间”为单位按照所涉及的危险源及安全风险程度进行安全分类和风险等级的认定。

二、工作内容

(一)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

 1.根据《办法》中实验室安全分级表,对各级实验室进行等级划分,无所列情况的,按《办法》中安全风险评价表进行累计评分确定等级。对于既有实验室安全分级表所列参考情况,又有安全风险评价表所列危险源的,取两者较高者所对应的实验室等级。实验室安全等级可分为Ⅰ、Ⅱ、Ⅲ、Ⅳ级(或红、橙、黄、蓝级),分别对应重大风险、高风险、中风险、低风险等级的实验室。

 2.依据实验室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源类别判定实验室安全类别。同一间实验室涉及危险源种类较多的,可依据等级最高的危险源来判定其类别。学校实验室可划分为化学类、生物类、辐射类、机电类、电子类、其他类等类别。

(二)数据上报

此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采用线上填报数据方式,具体要求如下:

1.各相关单位需确定此次分级分类工作负责人,并于531日前在线上填报负责人相关信息,具体操作方式详见(附件2)。我中心将对负责人开放审核权限。

2.实验室负责人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在线上填报相关数据提交本单位分级分类工作负责人审核,具体操作方式详见(附件3)。

3.各相关单位分级分类工作负责人对本单位上报数据进行线上审核确认,无误后确认提交数据。

三、工作要求

(一)相关单位切实承担起实验室分级分类认定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工作全覆盖,不遗漏任何一间从事教学、科研等实验、实训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二)各相关单位须在65日前完成实验室类别和风险等级的初步判定。

(三)各相关单位须在610日前完成审核确认,并将《哈尔滨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审定表》(模版见附件4)纸质版经实验室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送至行知楼708室。

(四)对于判定为I /红色级的实验室将上报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审定后于612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王群   

   联系电话:88060263 15304687750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教学实验设备管理中心                

20245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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